| 一、 |
本獎學金培育期間至受獎人碩士班畢業;除特殊情況外,以2年為上限。 |
| 二、 |
受獎人於受獎期間因成績優異錄取並就讀本辦法附表所定之大學系所博士班者,仍得持續受獎,惟博士班培育期間以2年為原則。 |
| 三、 |
本獎學金分上、下學期發放,且培育期間,除另經本基金會審查外,受獎人每學期學業成績須為平均85分以上或占全班排名前20 % 以內。 |
| 四、 |
申請人於申請或受獎期間若有接受其他獎助學金或政府等相關機構補助者,本基金會得視情況調整獎學金金額之核發。 |
| 五、 |
受獎人於每學期應向本基金會提出上學期之成績單(含名次證明)及在學證明正本(或已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以符合本獎學金長期培育優秀學生努力向學之主旨。受獎人若未於期限內提出,則視為喪失受獎資格。 |
| 六、 |
本基金會於受獎人受獎期間得不定期派員進行訪問,若發現有變異而不符受獎條件或已不具學生身分者,本基金會即得終止該獎學金之核發。 |
| 七、 |
受獎人於受獎期間經濟、生活情況有所改變或有接受其他獎助學金或政府等相關機構補助者,應主動告知本基金會,本基金會得視情況終止或調整獎學金金額之核發。 |
| 八、 |
受獎人於受獎期間,須依本基金會之要求提出讀書心得等相關書面報告,並參與本基金會舉辦之公益活動及受獎人聯誼會,以培養其助人熱忱並增進感情交流。 |
| 九、 |
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大學 |
科系 |
| 國立台灣大學 |
經濟學系研究所、農業經濟學系研究所、商學研究所、會計學系研究所、財務金融學系研究所、國際企業學系研究所、資訊管理學系研究所、資訊工程學系研究所、法律學系研究所、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 國立政治大學 |
財政學系研究所、經濟學系研究所、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研究所、金融學系研究所、會計學系研究所、統計學系研究所、企業管理學系研究所、資訊管理學系研究所、財務管理學系研究所、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研究所、法律學系研究所、法律與科技整合研究所、資訊科學系研究所、科技管理研究所、智慧財產研究所。 |
| 國立清華大學 |
資訊工程學系研究所、資訊系統與應用研究所、計量財務金融學系研究所、經濟學系研究所、科技管理研究所、科技法律研究所。 |
| 國立交通大學 |
資訊工程學系研究所、資訊科學與工程研究所、資訊管理研究所、管理科學學系研究所、運輸科技與管理學系研究所、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研究所、資訊與財金管理學系研究所、交通運輸研究所、經營管理研究所、資訊管理研究所、科技管理研究所、科技法律研究所、財務金融研究所。 |
| 國立中興大學 |
財務金融學系研究所、企業管理學系研究所、財經法律學系研究所、行銷學系研究所、資訊管理學系研究所、應用經濟學系研究所、資訊科學系研究所、科技管理研究所、電子商務研究所、會計學研究所、科技法律研究所。 |
| 國立中正大學 |
資訊工程學系研究所、經濟學系研究所、國際經濟研究所、財務金融學系研究所、企業管理學系研究所、行銷管理研究所、會計與資訊科技學系研究所、資訊管理學系研究所、醫療資訊管理研究所、法律學系研究所、財經法律學系研究所。 |
| 國立成功大學 |
會計學系研究所、企業管理學系研究所、經濟學系研究所、法律學系研究所、統計學系研究所、資訊工程學系研究所、工業與資訊管理學系研究所、交通管理科學系研究所、國際企業研究所、資訊管理研究所、財務金融研究所、電信管理研究所、政治經濟學研究所、科技法律研究所。 |
| 國立中山大學 |
資訊工程學系研究所、企業管理學系研究所、資訊管理學系研究所、財務管理學系研究所、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傳播管理研究所、經濟學研究所。 |